评《文化新论》(2)
马教授于1938年去美,重又结婚,确已开始他
“第二期的振作”,但是不到四年却因心脏停止而与世长辞,若干没有出版的稿本,后来经他新夫人委托了他的门生和友人加以整理,已问世的有thedynamicsofculturege(yale,1945)和astifictheoryofcultureandotheressays两种。
本文将讨论第二本遗著(以下称《文化新论》以别于前译《文化论》)。
该书系huntingtons所编,共收论文三篇:一是《科学的文化论》,二是《功能论》,三是sirjamesgeefrazer。
三篇分量不同:第一篇较长共144页,是一篇预备发挥成书的底稿;第二篇只有31页,大概是一个大纲;第三篇42页,是一篇纪念和批评英国人类学家弗雷泽先生理论的中篇——这一本集子实在不能代表马教授对于文化的完整理论体系。
但是哲人其萎,我们已无从希望看到他思想的全貌,这些鳞爪也值得我们宝贵了。
一个奠定人类学功能派的大师不能自己审定代表他理论系统的著作对他自是一件憾事,而对于后学者想从许多零星的遗稿中去捉摸作者的理论也是一件苦事;尤其是像马教授这样一个富于吸收能力,思想敏锐,又是个勇于修改,善于自新的学者,在他身后去整理他的遗稿,必然是件极困难的事。
无怪他许多及门弟子们对于他这几本遗稿并不能太满意了。我读完了这一本书,看到其中有许多和我以往对于马教授理论的了解不相^h谋合之处。
若干可以说是修正,也有若干可以说是引申。有些修正的地方语焉不详,并没有说明为什么作此修正。
我愿意就这些地方提出些问题在此讨论一下。一首先我想提出来讨论的是社会制度的性质。
社会制度这一个概念在马教授理论体系中占很重要的地位。他一再说,一切科学的研究必须找到它所研究的对象的单位。
他批评以往人类学中的进化学派和历史学派把
“文化特质”作单位,忽略人类活动的整体性,以致零星割裂,支离破碎,引起许多缺乏科学价值的理论。
所谓
“文化特质”可以是一种风俗,好像亲迎;可以是一件器物,好像犁耙;可以是一种称谓,好像
“舅舅”;可以是一种信仰,好像狐仙;可以是一种组织,好像庙会;可以是一种动作,好像叩头——这些是以往许多人类学者研究文化现象时的单位。
马教授认为这些风俗、器物、称谓、信仰、组织、动作并不能孤立地发生作用,它们不过是
“有目的的活动所组成的体系”的各方面。换一句话说,人类的生活必然同时包括这许多方面,所以研究的对象必须把这许多方面统筹并顾。
于是他提出
“社会制度”这个概念——文化的单位是社会制度。</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