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文化新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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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到了他的遗著《文化新论》里,更笼统地这样说:这里主要的概念是“组织”。为了要完成任何目的,人类一定得组织起来。组织包含一定形式或是结构,结构中的主要因素是普遍的,一切有组织团体所共具的,而且它们形式的典型是一切人类所相共的。我建议用一个旧有的,但是意义不常是清楚的,用起来也不常一贯的名词:“社会制度”,来称这种人类组织的单位。后来他又用“有目的的行为的有组织的体系”一语来指称“社会制度”。但是用话来说,总不免偏于这整体的任何一方面,所以最后他用个图表来表示这组合体:

    宪章

    人物规范

    物质设备

    活动

    功能

    马教授所给我们关于社会制度的说明(也许不能说是定义)是分析性的,他一方面矫正了过去英国人类学传统的弊病,不再把“文化特质”割裂于和它相关部分去加以个别的研究,另一方面给实地研究者——一个“入手大纲”,不论从哪一门路进入这八卦阵,必须门门能进出,才能充分了解这个组合的整体。

    但是这种说明对于要严格指出文化现象和其他现象究竟有什么区别的人是不能满意的。我们在马教授新旧两本《文化论》中同样找不到他对于这基本问题的答复。他用“玄学”或“神秘”等名词来劈开这问题,也似乎有点过分。因为我们如果要建立一套文化理论,至少也得有一个文化的实质的假说,不然的话,在和其他科学的分工上不免将引起困难。这困难其实在马教授所领导下的实地研究中已经发生。一个研究经济生活中消费体系的人类学者是否一定得具有充分营养学的知识,是否一定得^h 从有机化学入手呢?如果不必的话,从什么界限起人类学者将认为自己的领域呢——这些问题在马教授的文化论中是找不到答复的,在他,像许多传统的英国学者—般,可能认为是可以由“常识”来取决。太忽视常识的基础固然可能流于德国式的迂阔,但过分依赖常识也不免流于英国式的将就。过犹不及,可能是我们没有英德传统的旁观者的感想。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