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策第4部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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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严重错误,此后“左”倾思潮逐渐泛滥开来。

    第九章“以阶级斗争为纲”(2)

    反“右倾”斗争

    在1959年7月召开的庐山会议上,毛泽东认定彭德怀是“资产阶级在党内的代表人物”,彭德怀等人对他的批评,是资产阶级性质的,表明出现了一股党外的右派和党内的右派内外夹攻“左”派的逆流。他鼓励“左”派要“硬着头皮顶住”,“腰杆子要硬起来”进行“反击”。

    1959年9月,毛泽东在一次讲话中明确提出,资产阶级分子混进共产党里面来,我们共产党员中,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成分很多。最近几个星期,省一级的会议暴露出相当多的高级干部是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在那里捣乱,唯恐天下不乱。

    在1962年1月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毛泽东警告说:中国有可能出修正主义。

    1962年9月召开的八届十中全会上,毛泽东向全党提出:

    必须及时警惕和坚决反对党内各种机会主义的思想倾向,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都存在阶级斗争、两条路线斗争,存在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开大会讲,开党代会讲,开全会讲。

    1963年,毛泽东发动了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

    1965年1月,毛泽东制定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二十三条》)指出:我党几十年来的理论和实践是以阶级斗争为纲、以两条道路的斗争为纲,“这次运动的重点是整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

    以上表明,毛泽东把阶级斗争的观念和原则引入了党内政治生活,以“资产阶级分子”、“右倾机会主义分子”、“修正主义分子”来划分党内持不同意见的人,把他们推到了无产阶级的对立面,排斥出“人民”的范畴,当作“阶级异己”来看待。而毛泽东对党内者的打击、压制的态度,也表明党内的集中制原则正不断遭受破坏,党内的政治氛围正在丧失。

    “一元化领导”

    毛泽东针对党外“敌对势力”的进攻,提出了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对策;又针对党内“敌对势力”的进攻,提出了“正确的个人崇拜”问题。特别是1959年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毛泽东主动提出不再担任国家主席职务,并退居中央领导二线后,逐渐感到大权旁落,说话不灵,他的意见得不到响应,得不到落实。后来,毛泽东在总结这方面的教训时就认为:

    17年来有一件事做得不太好,就是搞一二线的问题。鉴于斯大林的教训,中央搞了一二线,我处二线,刘少奇、处一线。刘是副主席,一些主要的会议是刘主持的,邓处理日常工作,现在看来不好,结果搞得很分散,发生相当多的独立王国。

    因此,为了防止党、政、军权被修正主义分子窃取,防止发生反革命政变,他必须夺回权力,再塑权威。为此,他决定从推动个人崇拜开始。

    毛泽东说:个人崇拜有两种:一种是正确的,如对、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正确的东西,我们必须崇拜,永远崇拜,不崇拜不得了;另一种是不正确的崇拜,不加分析,盲目服从,这就不对了。在1959年的庐山会议上,因为彭德怀的“上书”,毛泽东使用“最后决定权”,随意改变了会议主题,由“纠左”改为“反右”。而且毛泽东这种把个人崇拜同维护党的领袖的声望混同起来的观点,被党的高层领导人默认和接受,使个人崇拜在党内“合法化”。

    第九章“以阶级斗争为纲”(3)

    由于强调了党的“一元化”领导,导致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由党包办一切的现象,严重地削弱了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和作用,使这一时期许多国家重大问题不再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全国人大的工作机构和职能作用也遭到了严重削弱。

    在这一过程中,倾向于法治而不是人治的法律界,更是首当其冲地成了反右派、反右倾运动的“重灾区”。在“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中,“共产主义就要实现了,法律就要消亡了”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开始流行。......

    “”

    继“整风”、“反右”、“四清”、“社教”运动之后,一场史无前例的“”风暴又来临了!

    “”的依据是: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斗争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许多地方和部门的领导权被资产阶级所控制,必须以“革命”形式重新“夺权”。

    “”的目的是:打倒“一大批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彻底清除修正主义的根子,把修正主义者把持着的的领导权,夺回到主义者和人民群众手里。

    “”的指导思想是:“阶级斗争一抓就灵”,“以阶级斗争为纲”,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

    “”的表现形式是:“群众运动”,“斗私批修”,“文攻武卫”,“打倒一切”,“造反有理”,“全面夺权”……

    “”的本质特征是:肆意践踏法制,搞个人崇拜之下的“大”,实行“人治”之下的“专政”。

    从“打倒阎王殿”,到“驱逐工作组”,到“炮打司令部”,到“接见红卫兵”,到“全面开展阶级斗争”,毛泽东凭借个人的权威和群众的崇拜,轻而易举地就把体现“专政之治”的“革命”、“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特别是“夺权风暴”把“”的危害推向了极端。它彻底打破了毛泽东曾经长期推崇并一手创立起来的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摧毁了集中制原则,实际上是对政治的反动,意味着秩序的崩毁。

    “专政之治”

    在十年“”时期,党章与国法对党员和公民权利的保障被完全漠视,与中国彻底无缘。

    据统计,在“”期间,中央和国家副部级、地方副省级以上的高级干部,被打倒的约占94%,被立案审查的占25%。仅北京一个监狱,从1967年到1971年4年间,收监关押的中央及地方高级领导干部就有500人以上,其中因虐待和受刑致死的34人,打伤致残的20多人,折磨成精神病的60多人!

    在没有丝毫保障的岁月,不仅普通公民的人身自由失去了保证,就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主席刘少奇,既维护不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也保护不了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从刘少奇在“”中的悲惨遭遇,可以想像社会主义和法制被任意践踏和破坏到了何种严重的程度。

    “刘少奇冤案”

    1966年8月5日,毛泽然采取了一个惊人的行动——发布了“全国第一张马列主义的大字报”——《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向“资产阶级司令部”开火,矛头直指中央副主席、国家主席刘少奇。

    1967年7月,刘少奇和夫人王光美被隔离看管,“造反派”抄了他们的家。从此,他们彻底失去了人身自由。书包网想百~万\小!说来第二书包网

    第九章“以阶级斗争为纲”(4)

    随着对刘少奇的不断升级,1967年7月中下旬,在“中央小组”的煽动下,上千个“造反派”团体成立所谓“揪刘火线指挥部”,纠集数十万人在中南海四周安营扎寨,示威,扬言要把刘少奇揪出中南海。他们一次又一次地发来所谓“勒令”书,要刘少奇交出“认罪书”。刘少奇对这种目无法纪的行为十分气愤,拒绝再写检查。他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来传送“勒令”的人抗议道:“是谁罢免了我的国家主席?凭什么向我下勒令?”

    刘少奇致信毛泽东,严正抗议给他扣上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帽子,书面向毛泽东提出辞呈,并写明:“我已失去自由”。

    但这样的抗争在这种混乱的岁月是毫无用处的。作为党中央副主席,由于党内的严重破坏,在党内会议上已没有申辩的机会;作为国家主席,由于庄严的宪法和法律已被肆意践踏,又失去了通过法律程序明辩是非的途径。当宪法都不能保障国家主席的人身安全的时候,可想而知这是多么可怕的民族悲剧啊!

    1969年11月12日6点45分,刘少奇带着满腹愤恨溘然长逝。

    “无法无天”

    “斗争”、“革命”,这是毛泽东的专长。毛泽东向来推崇斗争哲学,并具有丰富的阶级斗争经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他仍然关注阶级斗争的动向,重视阶级斗争经验的总结和应用。从1957年开始,他先后提出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两条路线、两个阶级的斗争仍然十分激烈的观点;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并建立政权之后,还要多次进行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不断革命”的概念;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日益严重,党和政府内的官僚主义倾向不断发展,中央被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所控制的结论。这些论断后来被、“四人帮”归结为“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成为发动“”的理论根据。

    有了个威,有了革命理论,有了专政对象,还要有斗争形式。毛泽东在新时期的阶级斗争形式,就是借鉴革命战争年代发动群众运动进行阶级斗争的经验,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条件下,实行“大”的。毛泽东的人民观和观,他的斗争哲学和革命经验,使他对群众性的“大”方式十分偏爱,总是把“群众运动”与“政治”联系在一起,以群众运动表现政治内容。

    他在党的八届三中全会上对新出现的大字报等斗争方式极为赞赏,认为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这“四大”是传统的一个大发展,找到这个革命方式,是一种创造,对党的事业以及克服官僚主义、命令主义都有很大的好处。后来,他又多次说过:“不鸣不放是不利的,小鸣小放不能解决问题,还是要大鸣大放。大鸣大放,一不会乱,二不会下不得台”。归根结底,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对无产阶级有利。

    在毛泽东的倡导和支持下,体现“大”的“反右派运动”、“反右倾运动”、“大跃进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四清运动”、“社教运动”等等也就顺理成章地接踵而来了。与之相伴随的,则是一批批被排挤出“人民”范畴的“敌人”被打倒了。

    “十年内乱”的原因之一是“无法无天”,以“四大”为表现的“群众运动”、“大”取代了党纪国法。毛泽东为了发动“”,需要依靠个人的绝对权威,导致严重损害集体领导和集中制,使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造成个人凌驾于党中央之上。在高度集权的体制下,实行人治,没有法治,以致全党无法监督约束自己的领袖(毛泽东就说自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党章、宪法遭到践踏,“根本,根本无用”;党和政府的正常生活遭到破坏,政治局、国务院名存实亡;上自党和国家领导人,下至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讲法者受到批判,守法被视为无用,法律虚无主义更加泛滥。从此,“依法办事”不再有人敢提了;法律院系的法学课程成了“政策与法律”课;人民法院依据政策文件判案成了家常便饭;泱泱大国既没有民法、刑法,更没有诉讼法;正当的权利被当成了“资产阶级法权”,曾经推崇的法制似乎成了资产阶级的专利。因此,被毛泽东当作“大”进行运作的“”,实质上不是一种化的形式,而是建立在群众对毛泽东至高无上的个威盲目崇拜和绝对顺从的基础上的“大”。这种“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治,而是“专政之治”的工具和手段。“”中,正是这种横扫一切的“群众运动”,“无法无天”的“大”,造成了全国的一片混乱。电子书分享平台第二书包网

    第九章“以阶级斗争为纲”(5)

    简评:

    毛泽东的“人民专政”思想,包含着“对人民实行”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方面的内容和策略,是“之治”与“专政之治”的政治复合体。这两手策略是相辅相成,相互为用的,但又不是等量平行的,而是随着形势和环境的变化而有所侧重。是以“之治”为主,还是以“专政之治”为主,关键在于“人民”与“敌人”的性质和范畴的界定,以及两者之间力量对比的消长。划归“人民”范畴的,自然以“”待之,对“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说服教育的办法解决;而划归“敌人”范畴的,自然以“专政”待之,对“敌我矛盾”,只能用专政制裁的办法解决。在革命战争年代和新中国建国初期,“敌人”的目标是很明确的,就是国民党反动派和国外反华势力,而其它反帝反封建和反专制反的爱国力量,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因此,对人民统一战线范围内的各个成分,都属于“之治”的适用范围,这是由当时的形势和毛泽东的“人民观”所决定的。

    随着新中国的建立,特别是“三大改造”的完成,原来的“敌人”有的被消灭了,有的被打垮了;而原来的“人民”有的分离了,有的变化了。这就直接关系到“”与“专政”的适用问题。也就在这个时候,毛泽东对阶级斗争形势的估计发生了严重的偏差,并且与党内的分歧日益严重。于是,毛泽东的“人民观”发生了严重的裂变,由于“右派分子”对共产党的“猖狂进攻”,原来在人民统一战线范围内的党外力量的相当部分,已不再属于“人民”的范畴,从而失去了“”的资格和待遇。与他们的矛盾,不再是人民内部矛盾,而变成了“敌我”矛盾,相应地,对他们也由“之治”改为适用“专政之治”。按照这样的逻辑,当毛泽东认为共产党内部出现了“右倾机会主义者”、“修正主义者”、“走资派”等等,并且走资本主义道路,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时候,他就必须代表人民,发动群众,继续革命,重新夺权。这时,他的“人民观”再次发生重大裂变,相当一部分共产党人和革命干部也被排挤出“人民”的范畴,变成了新的“敌人”,成了“专政”的对象。而对于他所信赖和依靠的“人民”——工人、农民、士兵等,则充分实行“”——群众运动的“大”。于是,毛泽东的“之治”也就演变成了“大”基础上的“专政之治”,“人民专政”悄然变成了“无产阶级专政”。

    现在,对毛泽东晚年“左”的错误的认定和对“”的彻底否定,都是盖棺定论的了。但对毛泽东为什么要发动如此浩大而激烈的“”,人们仍然众说纷纭,甚至有人将其简单归结为毛泽东的人品问题等等,这是值得商榷的。从客观方面讲,有党内一些人蜕化变质、特权现象的发生,引发国内部分人、罢课、“退社”等不满情绪的发泄这些“内忧”;有国外的“苏共二十大”反斯大林和“波匈”事件的负面影响,引发部分党外分子要求以“轮流坐庄”代替共产党“”这些“外患”,这些“内忧外患”使得毛泽东不得不“与时俱进”、“因时制宜”地不断调整他的政治策略。从主观方面讲,有毛泽东对阶级斗争形势和社会主要矛盾的错误判断,有毛泽东擅长于以阶级斗争的思维方式解决问题的习惯,有毛泽东为了重新夺取最高决策权和重塑个威的考量等等。“”可以说是毛泽东将个人主观意愿与群众“运动”巧妙、有机结合,以“人民”的形式推动“继续革命”的一场“政治杰作”。但更值得反思的是,为什么毛泽东凭着主观意愿,“登高一呼”,让千万人蒙冤受屈的“十年浩劫”就得以发生呢?从表面上看,是主观主义、个人崇拜、高度集权、无法无天等等的作祟,实质上则暴露了政治体制方面的严重弊端。正因为如此,在后来的拨乱反正中特别强调了要加强法制建设,在改革开放中特别强调了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这是对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也是对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富有远见卓识的告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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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还是要靠法制”(1)

    ——改革开放与依法治国

    题记:在拨乱反正中昭雪冤假错案,在改革开放中重申法制。破除“两个凡是”,整顿“无法无天”,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提出“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现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基本方略,但真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仍任重道远。

    “必须加强法制”

    1978年11月10日至12月15日,中央在北京召开中央工作会议,要求冤假错案和反思“”教训的呼声日益高涨。与会同志比较一致地认为:发生“十年浩劫”的主要原因在于党内生活遭到了破坏,为此,必须从健全党的集中制入手,加强党的建设。也在大会上专门讲了发扬和加强法制的问题,他指出:

    为了保障人民,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经过一定的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特别是“”的沉痛教训,专门作出了加强法制建设的决定。全会公报提出:

    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十一届三中全会结束了“”以来“文攻武卫”的混乱局面,此后通过全面拨乱反正、大规模冤假错案和依法审判、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实现了从“无法无天”的“革命专政”到恢复和重建法制秩序的伟大转变。

    “两手都不能削弱”

    作为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和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的,在促成这一伟大历史转变过程中,特别是在确立“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战略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他从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和中国“”的严重危害中,深刻地认识到必须发展社会主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因此,从1978年到1980年,连续三年对法制问题作了精辟的论述:

    1978年12月13日,他在三中全会召开前夕的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作了题目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这是“思想解放的宣言书”,也是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在讲话中着重就“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和“国要有国法”问题作了充分论述。

    1979年6月28日,他在会见以竹入义胜委员长为团长的日本公明党第八次访华团时,强调指出:“和法制两手都不能削弱”。

    1980年8月18日,他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专门就“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作了全面论述。

    第十章“还是要靠法制”(2)

    这三次讲话和论述的要旨,集中起来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中国在法制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中国法制缺乏的社会历史原因、中国法制建设的目标任务。

    直到八十年代中期,仍然强调“两手抓”的问题。1986年1月17日,在一次中央常委会上重申:“下决心克服一切阻力抓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3月28日,在一次接见外宾时又谈到:“我们用法律和教育这两个手段来解决问题。只要不放松,认真抓,就会有办法。”

    这是全党经历了“无法无天”的“”的惨痛教训之后,对社会主义和法制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的深刻认识的结晶。

    在以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的领导和推动下,中国的政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从改革开放初期的情况看,至少在三个方面出现了新局面:

    一是以《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1982年新宪法的颁行为标志,向着有党纪国法可依的法制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是以国家司法机关的恢复重建和有效开展工作为标志,向着以法治国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三是以宪法和党章对党权与国法关系的重新规范为标志,向着建设现代政治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伴随着思想解放运动的潮流,沉寂多年的人治、法治问题逐渐成了理论讨论的热点。人们深刻地认识到:人治的办法已经走到了尽头,今后必须依靠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来治理国家。

    为此,中央向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了修改宪法的建议,使宪法进一步切实保证人民“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随后颁行的“八二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但是,在中国共产党作为唯一执政党的特殊国情下,发展和健全法制的关键还在于,如何摆正和理顺“党的领导”,保证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人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为此,党章作了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也就是按所说的,以“党规党法”来保障“国法”。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用党和国家的“根本”来保证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

    以上表明,不仅为中国改革开放新时期确定了“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战略方针,而且坚定不移地推进这一战略方针的贯彻落实,推动着拥有悠久人治传统巨大包袱的现实中国,向着现代法治文明艰难前进。

    “与法同行”

    从八十年代以来,不仅党的最高领导层和党章、宪法表现出了对法制建设的高度重视,而且普通群众也表现出了对法制的强烈期盼。在80年代初,一部由著名电影演员田华主演的法制宣传片《法庭内外》放映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以至于许多人把田华当作现实中的女法官“尚勤”,一时间反映各种各样问题,特别是要求冤假错案的信件,雪片般地飞到她的案头,要求这位“女包公”依法主持公道。由此反映出了人们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热切期待,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强烈要求。也说明了国民法制的观念和意识的觉醒和唤起。

    第十章“还是要靠法制”(3)

    当然,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不仅是思想观念的转变、治国方略的转变,而且是从理论到实践,从抽象到具体的转变,这是一个艰难复杂的过程。而改革开放以来的历程,正是不断地促进这种转变的历程。这里,不妨辑录一些历史片断来再现一下这一历史进程。

    片断之一:关于法律功能的重新解释。

    片断之二:“傻子瓜子”风波与私营经济的法律保障。

    片断之三:“民告官”与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

    片断之四:村民自治与中国农村的之路。

    片断之五:罪行法定原则与的法律屏障。

    片断之六:“一国两制”与宪法权威的树立。

    以上这些充分表明,人民共和国的“航船”在经历了一个时期惊涛骇浪的颠簸,平稳地驶进80年代之后,从党内到党外,从决策层到老百姓,已凝聚成一致的强烈愿望和要求:那就是健全法制,树立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走向现代法治。

    “依法治国”

    以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进一步把的法制思想发扬光大,并促进了向依法治国方略的转化。早在1989年9月26日,刚到中央主持工作不久的,在一次中外记者招待会上论及人治与法治的问题时就说:“我们决不能搞以党代政,也不能搞以党代法,这就是你们新闻界经常讲的究竟是实行法治还是人治,我想我们一定要实行法治的方针。”从此,实现“法治”的目标成为中国新一代领导人的主要政治课题。

    实现法治的最大障碍仍然是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挑战。而要解决这个问题,仍然必须首先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行为。正是基于这一点,在1990年就十分强调党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他指出:“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遵从人民的意志,服从党的领导。所有的党组织、党员尤其是负责干部的言行,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1992年,又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模范地执行宪法和法律,防止和纠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的现象。”1992年9月通过的章明确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重申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要求全党都要按章办事,依法办事。这样,就从党纪国法两方面理顺和摆正了“党的领导”和法律权威的关系。

    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里,作为执政党的最高领导层对于和法治的态度和导向是十分重要甚至起关键作用的。为了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994年12月10日,把华东政法学院教授曹建明请进中南海怀仁堂,为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讲授法制课。就在这次法制讲座上,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新思路。

    邀请法律专家走进神圣的中南海宣讲神圣的法律,不仅充分体现了当代中央高层领导对加强法制建设和全民普法教育的高度重视,而且对全党和全国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努力学法、用法,切实提高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起到了巨大的示范推动作用。自从曹建明为中央领导讲授法制课以后,从中央到地方,各行各业,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都积极响应,掀起了学习研究法律和讨论法治问题的热潮。

    第十章“还是要靠法制”(4)

    1996年2月8日,当全国人律委员会委员王家福被请进中南海举办第三次法制讲座时,亲自圈定了讲座题目:“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个月后,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召开,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战略目标写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199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党的十五大的报告中对此作了专门论述: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经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这就把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作了深刻阐述和高度概括。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往不同,这里强调的是“法治”问题,而不是“法制”问题,也就是说,强调的重点不再是法律制度的建设,而是如何依据法律制度治理国家,突出了与法制建设中的实践性和有效性。事实已经表明,经济体制改革必须配以政治体制改革,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实行依法治国,这是历史的必然现实的选择,未来的趋势。从此,依法治国升华为全党的意志。而且将“法制”改为“法治”,这一字之改,为将近20年的人治、法治大讨论作出了历史性的总结,为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宪法原则作了准备。同样,把“以法治国”改为“依法治国”,这一字之改,为权大还是法大、法律工具论还是法律至上论作了明确回答。

    治国方略或者说社会管理方式,大而言之无非“人治”、“法治”二种,而且往往是交叉混合使用,并在不同历史时期各有其侧重的。在“以阶级斗争为纲”和实行计划经济的时代,我们国家主要采用思想斗争、思想禁锢和行政命令、行政制裁两种手段,实现对社会成员和社会生活的管理,具有鲜明的“人治”特点。但在改革开放的时代大潮中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人们的人生追求更加现实和多样化,且具有明显功利倾向和富有个性色彩,很难用过去单一化的理想和价值观去统一人们的思想,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市场经济的运作有其特有的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行政干预一切的做法已不合时宜。在这。种情形下,把社会管理方式从“人治”转换到“法治”轨道上来,依靠国家的完备法制来调整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实行依法治国,便成为必然的选择。

    依法治国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第一层次是健全法制,也就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比较完备的现代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这主要是立法部门的工作。第二层次就是在此基础上依据法律制度治理国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主要是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责任。在过去的十几年中,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果,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制体系,“有法可依”的问题解决得较快较好。但我国的“法治”实践则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如国民法制观念淡薄,特权对法权的干预以及在利益驱动下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等,都严重地妨碍了依法治国的实践活动。因此,“法治”实践比之“法制”建设要艰难复杂得多,任重而道远,没有高度重视,大力推行,没有整个社会和全体国民的共同努力,是难以奏效的。

    第十章“还是要靠法制”(5)

    1998年3月,在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为国家主席的向全国人民庄严承诺:“时代的召唤,人民的重托,使我深感肩负的使命和责任的崇高而重大。我将忠实地遵守宪法,恪尽职守,竭诚为祖国、为人民服务。”这表明,一向被人们忽视和淡忘的“宪法意识”在中国的最高领导人那里得到回归。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经过修正的宪法增加了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样,“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基本方略,在国家根本——宪法上得到了确认。从此,依法治国又升华国家的意志,中国开始了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转变。

    由此可见,从的“法制”思想到的“法治”思想,从传统意义的“以法治国”到现代理念的“依法治国”,充分展示了这一时期关于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不断深入的发展脉络。为实现建立社会主义政治这一政治体制改革目标而要求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而则为实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经济体制改革目标而强调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尽管他们论述的角度有所不同,但在“坚持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统一”、“建设社会主义和法制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依法治国”应成为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坚持“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任务在于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观点等一系列根本观点和主要思想上,是完全一致,继承发展的。这是一个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历程.如果说着重从总结历史教训的“前车之鉴”中丰富了“法制”思想的话,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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