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策第5部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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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着重从研究执政规律的审时度势中提出了“依法治国”方针。

    “决定于政治体制改革。”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凸显出来。早在1986年5月20日,在会见澳大利亚总理霍克时说:中国的城市改革实际上是全面的改革,不仅涉及经济领域,也涉及文化、科技、教育领域,更重要的是还涉及政治体制改革。自此开始,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成为他1986年谈话的中心和焦点,共20次谈到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其中有9次是作为主要谈话内容的。他提出:“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相互配合”;“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改革。”

    还明确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按照化和法制化紧密结合的要求,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1986年6月28日,在另一次中央常委会上强调指出:

    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现在从党的工作来说,重点是端正党风,但从全局来说,是加强法制。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就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

    第十章“还是要靠法制”(6)

    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

    此后,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但在1989年“政治风波”后,“左”的倾向又开始抬头,作为政治体制改革之核心环节的政治建设,又受到了干扰和阻碍。针对这种情形,在1992年初的“视察南方谈话”中,尖锐而深刻地指出;“现在,有右的东西影响我们,也有‘左’的东西影响我们,但根深蒂固的还是‘左’的东西。”他语重心长地告示人们:“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一句十分朴素平常的话,凝聚着一个饱经治乱风霜磨砺的资深政治家的政治经验和思想精华,可以说是一句“警世明言”。

    在“视察南方谈话”的推动下,中华大地出现了新一轮的改革开放的巨大浪潮。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而市场经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即“一个比较成热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为此就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和法制建设。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继续推动着我国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国际市场经济的逐渐接轨,我国和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发生密切联系,特别是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成员,客观上对我国的司法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大力推进政治和司法体制改革,成为各方面十分关注的焦点。

    从整个法治建设来看,政治体制改革对于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知道,我国原有政治体制是一种党政不分、党企(政企)不分、党事(政事)不分、党群(政群)不分,对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各个领域实行高度集权的“一元化领导”的体制。这种体制总的来说,适合于以阶级斗争为纲,不适合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适合于统一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不适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合于搞“大”的群众运动,不适合于现代社会管理运行规则;适合于个人专断和人治,不适合于和法治。因此,推进政治和依法治国,从根本上讲有赖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和进展。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与法治建设的进步,始终是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展相联系的。因此,要把政治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还必须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这也是十五大、十六大提出的一项战略任务。十六大报告中专门讲了“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明确提出了“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

    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出发,推进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就必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理顺一些关系,如关于“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关于“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即权与法的关系),关于“法制”建设与“法治”实践的关系,关于“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即法律“工具论”与“至上论”的关系),关于“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关于司法机关与党政群团机关的关系等等。其中尤以理顺党的领导与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关系最为重要。为了加强党的领导,就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党要转变自己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就要像所讲的:对于立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对于司法机关要实行政治领导,实行党的方针的领导,通过党员和党员干部的模范作用的发挥,来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该立法机关办的事情由立法机关去办,该行政机关办的事情由政府机关去办,该司法机关办的事情由司法机关去办,不能由党来包办一切。真正理顺了加强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办事的关系,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和政治建设就会更好地推向前进。

    第十章“还是要靠法制”(7)

    鉴于解决中国的事情关键在于中国共产党这一命题,这里有必要对“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作一阐述。

    中国共产党作为新中国唯一的执政党,是历史形成的,也是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写入宪法的。因此,对党的领导是无可厚非的,不能质疑的。关键是党的领导如何体现?党委的决定与法律的规定如何理顺?领导干部的权力与法律法规的权威如何摆正?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党章虽都有明确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并没有彻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现象,不仅过去有,现在仍然有;不仅过去是个问题,现在仍然是个问题。

    法制思想的锋芒所向是专制特权和官僚主义。他多次深刻揭露、分析、批判了官僚特权的现象、原因和危害,指出法制的最大障碍是特权,而特权主要在官僚手中。由于官僚主义者常常以“党的领导”的面目出现,为了防止一些党内官僚主义者和特权人物利用“党的领导”等借口,践踏法律,破坏法制,要求不仅要用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进行约束,而且要用党的根本法——党章进行约束,并提出要以党纪党规来保障国法的权威。

    也对“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进行了深刻的论述,他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一个基本的方面就是要坚持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从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既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也是党的主张的体现,执行宪法和法律,也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他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又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这就要求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带领广大群众学法、用法、守法,用实际行动把“依法治国”的方针落到实处。

    确实,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和国家各级领导干部都是大大小小的掌权人,在“权”与“法”的关系上处于主动地位,他们能否正确处理好二者关系,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的方针能否在实践中得到顺利实行。在现实生活中,如所说的那种以“党的领导”、“党的指示”为借口,目无国法的特权现象还屡见不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在许多地方和部门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特别是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作祟下,一些党政领导“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对“属于法律范围内的问题”“直接管”、“干预太多”,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严重地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至于一小部分党内分子出于私心,为谋取私利,“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行径,更直接侵蚀了法制的基业,成为“法治”的大敌。正因为如此,同志强调指出:“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进一步推动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

    第十章“还是要靠法制”(8)

    “依法独立审判”

    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这是实践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确保国家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都是极其重要的环节。我国早在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当时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于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既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也是发展市场经济、实行依法治国的需要。落实这一法制原则有利于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有利于审判机关排除各种干扰,正确运用法律处理案件;有利于防止特权,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制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

    在这里,我想摘录一篇本人发表过的题为《如此合议定案合法吗?——关于一则报道的思考》的短文,以更好地说明以上观点。其文如下:

    1996年9月18日的《xx法制报》第三版有一则题为《黎家父子没有罪》的报道,内称:“前不久,xx市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召开了有市委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领导参加的会议,专题合议了黎家父子防卫过当打死两名歹徒一案,公正认定黎家父子的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对此作出了无罪释放的决定。”姑且不论本案中的黎家父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是否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单就这则报道和其所反映的事情本身,就是明显错误的,具体表现在:

    一、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合议定案是不合法的。这则报道的意思明白地表示:市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会议,专题合议……一案,公正决定……是正当防卫,对此作出了……决定。可见,严重混淆了立法权和司法权,混淆了人大常委会的职能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职级,由人大常委会包揽和取代了公、检、法机关的特有权能,是严重违法的。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常委会是其常设机关,主要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而检察院和法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审判机关,分别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这三者的性质、任务、职权是完全不同的,是不可混淆和替代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更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这里的所说的“任何机关”当然包括立法机关。由此可见,这则报道中所反映的xx市人大常委会的做法显然是违背宪法和法律的。

    二、严重混淆了“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两个基本法律概念。简单地说,正当防卫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而防卫过当则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可见,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是相对立的法律概念,前者不追究刑事责任,后者则应追究刑事责任。报道中称“公正认定黎家父子的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如此表述,使人对黎家父子是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无所适从,因为,“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从法理上是说不通的。正确的表述应是黎家父子的“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或者说黎家父子的行为不是防卫过当,而是正当防卫。第二书包网

    第十章“还是要靠法制”(9)

    三、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如果说此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定案,而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内部研讨协调,亦未尝不可。但这也只能限于“内部”,对外仍须经过法定程序作出决定:或由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或由人民法院判决无罪。但从这篇报道来看,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合议定案,并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作出决定或判决,而直接由“内部”变成公开了。因为报道紧接着会议“决定”之后写到:“消息传开后,武夷山市广大市民对司法机关这一弘扬正气,扶正压邪的决定拍手称快。”这里,显然还把市人大常委会和市委政法委列入“司法机关”范畴,也明显是错误的。

    在省级法制宣传专业报刊上发表的新闻报道中发生这样的错误是很不应该的,但又不是偶然的。联系现实生活中所见所闻的诸多违法违纪现象,有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很值得我们思考:

    一是全民的法制意识,首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亟待提高。中国“人治”的传统积习十分深厚,存在着很大的历史惰性,严重影响社会现代化(其特征之一就是法制化)进程。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仍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人治”的积习仍在制约着人们的行为,具体表现在: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想到依法保护,对现实生活中的诸多违法现象,很少敢于和善于依法要求处理;普通百姓遇到困难和问题时,通常不是找法院而是找“官”;有不少领导不是依法行政而是“以权代法”。

    二是行使权力的机关和领导要摆正“权”与“法”的位置,理顺“权”与“法”的关系。中国自古以来的惯例是“皇权即王法”。中国革命的特殊环境也造就了高度集权和“法附于权”的格局(很多人将司法机关的司法权视同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权),这种“革命传统”对现实生活仍有深远影响,特别是在党政机关的行政权),这种“革命传统”对现实生活仍有深远影响,特别是在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中很有影响,因此,尽管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进程中,宪法和法律对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性质、任务、权能重新作了界定,理顺了关系,但由于不少领导干部在思想认识上没有及时跟上,因而在实际上还是权大于法、“法附于权”,乃至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的事屡屡发生,严重妨碍了“依法治国”方针的贯彻。

    三是要坚持正确的新闻舆论导向。要提高全民法制意识,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坚持有效、正确的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在这方面新闻媒体的传播引导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要求有一支训练有素的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队伍,以优秀的法制宣传作品和正确的新闻舆论导向,来鼓舞、教育和引导人。但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的报刊杂志、新闻媒体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导致某些新闻工作者法制宣传水平有限,这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法制宣传的质量和效果。另一方面,也存在对法制宣传稿件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使一些显而易见的错误产生,造成不应有的错误引导和负面效应。

    虽然以上所反映的事情已经过去许多年了,现在的情况已有了很大的不同,司法环境已有了很大改善,但上述现象仍然在一些地方存在着,并没有在现实生活中消失。因此,“旧事重提”仍有它的现实意义,有助于问题的进一步解决。书包网想百~万\小!说来第二书包网

    第十章“还是要靠法制”(10)

    因此,为了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专有裁判权,必须按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提出的努力推进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相统一”的要求,通过深化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制定和完善具体、明确、严格、有效的相关的党纪和国法,把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府管理”、“政法管理”、“舆论监督”等等依纪依法规范、完善起来,把人民法院内部的管理运行机制依法规范、完善起来,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为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为此,从1999年开始至今,根据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分工,仅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经相继出台了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以理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

    总而言之,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复杂的社会工程,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从理论的法治到实践的法治,从战略的法治到具体的法治,从提出法治到实现法治,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过程是漫长的。记得2001年9—10月间,中央电视台播放了二十八集电视连续剧《官》,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反响,也反映了中国“法治”的现实和前景。我曾为此写了一篇题为《直面现实宣扬理念——电视剧〈官〉观后》的文章,以表达我对“法治”现实的同感和对法治前途的信念。原文如下:

    庄严的国徽,肃穆的法庭,锋利的宝剑,制衡的天平,凝重的警钟,悠扬的民谣,衬托出耀眼的“官”三个大字。这就是二十八集电视剧《官》不断闪现的片头画面。这是一种告白,一种启示,更是一种警策,一种激励。诚然,这是一部以法官命运为主线,以法院审判为舞台,以法治理念为追求,以法律公正为期盼,以法制建设为依托,敢于直陈时代矛盾,敢于揭露社会顽疾的时代启示录和社会批判书。

    剧中塑造、演示了一系列驳杂多彩、个性鲜明的人物形象:有被“三瓜两枣”逐渐侵蚀瓦解革命意志的市委书记孙志,有为保护官场“黑网”而“舍生取义”的财政局长周士杰,有到了阴曹地府都想坑人蒙人惹人玩的县长王玉和,有原本就“不合适”任职而最终畏罪自杀的检察长张业铭,有虽表现英勇却滥用职权枪杀无辜的派出所长王大凡;也有为实现法律正义义无反顾、由法官而主任而律师而平民的杨铁如,有在权与法的较量中内功深厚、先沉默后雷鸣的法院院长陈默雷,有业务精通而爱情烂漫的优秀女法官林子涵,有一再宣示知识分子勇气、“三天不烧水就上火”的青年法官郑小泉;还有冲着“官”三个字“不蒸馒头蒸(争)口气”的民工李长明,有把理应得到的公平公正当作恩赐施舍的农民吴西江,有用金钱与权力比试尊荣的民营老板方正……各个角色表现得淋漓尽致,栩栩如生,让人津津乐道、回味无穷。

    《官》最值得称道的地方是,以一种“入世”的精神,直面社会现实,透视社会矛盾,对司法、吏治、不正之风,大胆揭露;对权与法的较量、情与法的纠葛、钱与法的交易,敢于暴光,反映了“依法治国”所面临的重重困难。如剧中以周士杰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罪被判处死刑为突破口,由此撕开黑网,逐渐揭出各个者的原形:法院行政庭长涉嫌受贿首先被拘捕,金城县长敛财千万被公诉,市检察长徇私枉法畏罪自杀......正如剧中省委书记刘自强所说的:“市委书记卷进来了,纪委负责人卷进来了,司法系统的执法人员也夹杂其中,为虎作伥!”“这起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涉及层面之高,范围之广,网络之复杂,”让人震惊!与经济犯罪相联系的是各种现象和不正之风的滋长:县公安执法人员受县长指令,“协助”公司职员抗拒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已生效的判决;市委书记因为受贿而以权压法,阻挠法院按时开庭审理农民状告县政府案;一次严肃的组织谈话成了小道消息不胫而走,杨铁如“铁定”的院长职位没了,而“不合适”的张业铭却走马上任成了张检察长;一封封举报信被扣压,该检查、检察的部门无动于衷......与此相反,像杨铁如这样忠于法律、恪尽职守的“铁法官”,被权谋者玩弄于股掌之中;像林子涵这样坚持法治理念、精通审判业务的优秀法官,被流言蜚语中伤打击;像陈默雷这样堂堂的中级法院院长,为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而充当“清道夫”的角色.....诚如杨铁如所言:“一个法律工作者不仅要跟违法犯罪作斗争,还要跟强大的政治阴谋搏斗。”所有这些发人深醒,引人深思。

    第十章“还是要靠法制”(11)

    《官》最让人感动的方面是,它坚定地宣扬了法治的崇高理念,宣示了法官的崇高理想。法治的崇高理念是什么?就是庄严的国徽、肃穆的法庭、锋利的宝剑、制衡的天平所蕴涵的至高无上的“法律准绳”;法官的崇高理想是什么?就是做一个忠诚于庄严的国徽,恪守于神圣的法庭,舞动宝剑劈除邪恶,护持天平制衡纷争的正义之士。杨铁如说:“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和捍卫者,如果法律在我们手中得出荒谬的结论,公正而尊贵的法律将会迎来它最大的耻辱!”林子涵说:“理性是法官的基本准则”,“法官身上只有两重意义,正是那坐著名的雕塑:左手托举的是天平,象征公平;右手高举的是达摩克利斯之剑,意在铲除罪恶。”陈默雷说:“往这儿一坐,你就是你,你就是法律的化身。”“你是审判长,你有你的席位,这个席位不是给你范伯年设置的,而是给一个公正的法律执行者设置的。”郑小泉说;“我们进行的是法律活动,上至皇帝老子,下至平民百姓,必须一视同仁,一碗水端平。如果连一张传票都发不出去,连起码的司法程序都不能履行,先不谈公平公正,就连我上大学学法律,进法院当审判员都是一种耻辱!”。一段段精彩的人物对话、告白,就是一道道法治理念的光芒。

    剧中也一再闪现了对法治的现实和前景的理性思考。杨铁如说:“我知道咱们这个民族需要用法律、用理性之光来照亮很多东西,毕业这些年,我也看到了,这光有了,但它仍然很弱,仍然不能把很多地方彻底照亮。法治的道路还很漫长......”林子涵说:“我们之所以正在向一个理性和法治的时代靠近,是因为它曾经付出过极其惨重的代价......我们不断反思和修正过去的审判,也许是为了使公平二字不再流泪,不再流血,使正义二字不再背上沉重的十字架。”陈默雷说:“法治,法治,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我不忍心也不甘心,像你我这样献身其中的人,在这条路上前赴后继,半路夭折。你杨铁如离开了法院大楼,我陈默雷来了,你未实现的法治理想,正是我陈默雷要去做的。”“我们有信心让公正的精神生生不息,让忠诚的品格薪火相传!”他们不仅言为心声,而且以身作则,林子涵为了不使“法律的公平化为泡影”,宁可“和赵清华几十年的友谊将会彻底失去”而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杨铁如为了“公平的法律”而毅然为让他失去了视如生命的法庭的孙志出庭辩护;陈默雷面对市委书记孙志在市委常委会上为金城县的案子施压,坚定地说:“法律就是法律,法定诉讼程序就是法定诉讼程序,别说冒出一个李乾坤,就是冒出十个李乾坤也不能有任何更改。”总之,法官、法院、法治的现实情状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反映和展示,使人真切地感受到,这就是我们现实生活中所面对的法官、法院,这就是我们所面对的正实行“法治”的社会和时代!

    剧中的杨铁如无疑是新时代中国优秀法官的典型代表,同时也是许多正直法官坎坷命运的写照。他敬业爱岗,视法庭为生命。他说:“法庭是我的生命,......就像农民和庄稼,工人和机器,陈景润和数学,梅兰芳和京剧......”被政治阴谋“踹”出法院后,他宁可辞去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职位,当一名普通律师,也要重返法庭;他忠于事实,敢于负责说真话。当张业铭就推荐其担任检察长一事责问杨铁如:“在没有事实形成之前,凭什么你就说我会让法治走上弯路?......你说的话,敢负责吗?”杨铁如面对张业铭的质问,肯定地说:“我敢说这话,我就敢负责任!”他严肃执法,执行生效判决没有商量。当法院执行金城公司案时,县长王玉和请求杨铁如说:“你得为我这个县长考虑考虑。能不能暂缓执行?或者部分地、象征性地执行?”杨铁如明确地回答说:你认为周士杰“可以不执行枪决吗?”“一旦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裁定书下达,周士杰必须枪决。金城公司也一样,法律既然已经判决,必须执行。周士杰的道理就是金城公司的道理。”他不畏权势,敢于碰硬,竭力维护司法公正独立。他对陈默雷说:“金城县这么一桩普通的行政诉讼,用得着费这么大周折?他王玉和再深奥,能比周士杰还深奥?......司法独立,审判独立,这既是你的权力也是你的责任,大事小事你动不动就跑市委、找书记,权力不找你,你赶着找权力,权与法你不搞在一起你不过瘾是吧?明说了吧,这院长要让我当,这案子不仅早就判决,执行我都执行它三回了!”字字句句,铿锵有力,落地有声,让人感奋。但也正因为他是杨铁如,“像铁一样,针扎不动,水泼不进”,“目光太敏锐,办案太执着”,才会引起嫉恨,就像市委书记孙志所说的:“我怕你,一班人怕你......我对你有种拒绝;而背后,各色人等又一起伸出脚踩你。所以,我貌似公允开明,以听取大家意见为名,没让你当成院长,调离了法院,离开了法庭。”他先是当不成法院院长,接着辞去了索然无味的政策研究室主任,最后连律师也当不成了,精神压力,家庭压力,社会压力阵阵袭来,步步紧逼......

    第十章“还是要靠法制”(12)

    常听有些人动不动就说:法院,法官很黑,“吃了原告吃被告”。似乎法官都是一些追逐名利、金钱、地位的势利小人。我不敢说没有这样的人,但我敢说没有多少这样的人。应当说,绝大多数法官是诚意正心、勤奋敬业、克尽职守、公正司法的,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法律的忠诚卫士。他们为了追求法治理念,实现公平公正,面临着各种困难,承受了各种压力,却没有得到足够的关心和理解。我们都期望杨铁如这样的好法官,但这样的好法官从何而来?如何保护好这样的好法官?涉及到中国法治进程和司法体制、法院改革和法官命运的深层次问题,需要更多的人真正去关心,去思考,去研究,去探讨。须知,法官是法治的化身,是法律的执行者和法制的守护人,法官如果没有崇高的素质、地位、形象,法律也就失去了社会公信力,法治也就失去了实行的基础。试想,如果没有一个能够产生和保护像杨铁如这样的好法官的良好机制,如果让“三盲院长”把持了我们的法院,如果真的“舞女也能当法官”,如果作为法律的执行者的法官不能依法“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那么,法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何在?法院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何在?法制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何在?又何能期盼真正的法治时代的到来?“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这不正是《官》的心声吗?

    在这里复录这篇文章,目的就是要借此引发人们再次回味一下那凝重的剧情,感受一番那庄严的法制,更多地关注法治的现状,更好地增强法治的信念。

    简评:

    毛泽东是农民的儿子,是在中国的土地上生长出来的人民领袖,一生以“救国救民”为己任;也说:“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情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毛泽东要求“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一切向人民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则说:“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这是我们制定各项方针和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毛泽东提出了新主义的政治的主张;强调:“没有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由此可见,从毛泽东到,其“人民观”和“观”是一脉相承的。但毛泽东在反对专制的斗争中,规划、开创了政治和秩序的新格局,却又将“革命法制”作为和阶级专政的工具,特别在晚年更是以群众运动的“大”的方式,摧残和破坏了政治和法律秩序。则从亲身的经历和遭遇中深深地感受到法制的极端重要性,在拨乱反正中大力恢复和建设法制秩序,把看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实现社会主义的前提条件,留下了“还是搞法制靠得住”的警言。如果说毛泽东作为中国革命的领导者,其法制思想带有鲜明的阶级性和革命性的话;那么,作为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其法制思想则带有明显的时代性和包容性。

    “法制”与“法治”又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前者指的是国家的法律制度,后者指的是依照国家的法律制度治理国家。后者要比前者更广泛、更深刻,更具体得多。可以说,“法制”早已有之,而“法治”尚未实现。以往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的以“人治”为本质特征的“法制”,某种意义上讲就是狭义的“刑法”,突出的是“专政”职能,而缺乏调节整个社会生活的功能;而现代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以“法治”为本质特征的“法制”,则深刻、广泛得多,其职能和功能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制体制正逐步形成,在“有法可依”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面,亦即落实“法治”方面却不是令人满意的,甚至可以说与迅速发展的社会生活相比是严重滞后的。如果说从“人治”到“法制”是一次飞跃,我们已比较好地实现了这一飞跃的话;那么,从“法制”到“法治”则是—次更高层次、更具意义的飞跃,我们却还没有完成这样的飞跃。因此,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来,是时代的要求,是历史的必然。

    从开国领袖毛泽东,到承前启后的,再到继往开来的,党的三代领导核心由于所处的时代和环境不同,其面对的形势、任务以及相应的治国方略也就不同。在毛泽东时代,其治国方略就经历了由“之治”为主到“专政之治”为主的转变;而在改革开放的新时代,则经历了由强调“健全法制”到提出“依法治国”的发展,这是一个从侧重于制度建设到侧重于实践应用的发展。从原来“政治”的建设目标到现在“依法治国”的奋斗目标;从“法制”作为“两手抓”的一手,到“法治”成为治国方略,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跃进。这些也充分体现了在治国思想上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和开拓创新的求实精神。

    写到这里的时候,十六大已经胜利闭幕。在这次会议上,中央实现了新老领导集体的顺利交接;修改后的党章中增写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强调了党员“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义务;进一步更新了传统的“人民观”和“政党观”,“人民”的范畴进一步扩大,共产党从传统的“革命党”转变成?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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