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策第7部分阅读
“经义决狱”后,儒家经义法律化成为普遍现象。在道德伦理的教化作用下,和谐无讼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取向。这不仅是统治者刻意追求,也在群众中有着广泛的影响。聚族而居的血缘关系和世代为邻的地缘关系,特别是农业社会的经济结构,造成社会成员之间枝蔓相连,牢不可破,再加上儒学的渗透,使得广大民众以和睦共处、和谐无争为准则,而诉讼则被看作是“穗化不足”的表现,“终讼则凶”的必然。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以和为贵”、“和谐无讼”的文化氛围。
二是通过礼制规范,培育“和而不同”的人际关系,促成“和平共处”的公序良俗。如前文所述,西周初期,周公汲取了商朝灭亡的教训,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治国理念,把政治与伦理沟通起来,形成了中国古代特有的伦理政治,通过“明刑弼教”,“引礼入法”,实行礼乐刑政,综合为治。具体就是“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j”,从而达到“同民心而出治道”。这里的“礼”主要是以等级秩序为核心的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乐”主要是以音乐为表现形式的文化教育和道德教化。“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二者有机结合,相辅相成,进而达到“暴民不作,诸侯宾服,兵革不试,五刑不用,百姓无患,天子不怒”的和谐境界。在礼制的规范下,不论男女老少、贵贱尊卑,都安分守己,秩序井然,“和而不同”地“和平共处”。即使发生一些纷争,也寄希望于纲常礼制的规范约束作用和族长邻右的调处功能,很少诉之于官府。私人之间发生的财产纠纷,被视为“细故”、“细水”,常常依据纲常伦理、公序良俗进行调处。从统治者到一般民众都认为,纲常伦理、公序良俗只要得到普遍认可,产生正面积极的影响,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就可以被认可和接受。小说上传分享
第十一章“全面协调可持续”(10)
三是通过综合治理,培育“惩恶扬善”的有效机制,促成“安定团结”的和谐社会。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德治与法治”、“礼与法”、“教与刑”“二柄”(“两手”)相互为用、相辅相成的的政治传统。在礼与法的关系上,以礼侧重于预防犯罪,即所谓“导民向善”、“禁于将然之”;以法侧重于惩罚犯罪,即所谓“禁人为非”,“禁于已然之后”。这种“礼法并用”的机制和策略被誉为“治世之端”,为后世所推崇。又如在德与刑的关系上,儒家主张“德治为本”、“德主刑辅”;法家主张“法治为本”,德、刑“二柄”兼用,既有共同点,又各有侧重点。汉代就吸取了历史经验教训,取二者之长以用之,如汉宣帝所言:“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唐律疏议?序》中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权之用。”这是对中国古代“德法兼治”的治国经验的集中概括。以德礼为依据,以刑法为准绳;以德礼为内涵,以刑法为外延;以德礼防范于先,以刑法惩治于后;以德礼治民心于隐微,以刑法理善恶于明显;以德礼张扬明君仁政,以刑法宣传公平正义,以德礼扬善,以刑法惩恶,……双管齐下,二者兼治,这是中国古代治国方略的重要特征和优良传统。
中国传统的治国思想方略与司法文化传统,不仅体现在礼法互补、明德慎刑的二者“兼治”机制上,也体现在各种要素的“综治”机制上。中国古代以“求善”为目标的“道德型”文化和以“求治”为目标的“政治型”文化的结合,造就了特别重视人文社会和人际关系协调和谐的法律文化和司法传统。这突出地表现为礼治、德治、法治的有机结合,天理、人情、国法的有机结合,法律、方法、权威的有机结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结合,坚持“礼乐刑政,综合为治”,坚持“恭行天理,执法原情”,坚持“无讼是求,调处争端”,以追求社会、人际、邻里的和谐、和睦、和平。中华民族文化传统中的这种“以和为贵”、“综合为治”、“和谐无讼”的司法理念和司法经验,对我们的“司法和谐”实践,对促进和谐社会构建,都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和现实的借鉴意义。
以上表明,中国传统的治国思想方略与司法文化传统的最大特点和亮点,就是特别注重司法的“和谐功能”,即通过司法活动,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止诉息讼、息事宁人,促进社会和谐。这种“和谐无讼”、“综合为治”的司法文化传统,在中国是根基深厚的,从古代一直影响到近代乃至现代,对此我们不能视而不见,只能加以借鉴和利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必然是吸收中国传统司法文化、西方司法文明的优点,与现代法治实践有机融合,有利发展、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统筹兼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综合之治。至于如何将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的优良传统借鉴、应用到现实的“司法和谐”实践中,通过“综合之治”促进社会和谐,可以作这样的简单梳理:
借鉴儒家的德(仁)治思想——德治为主、德法兼治;法家的法(刑)治思想——法治为主、“二柄”兼用,促进“依法治国”与“”相结合的更好落实。
借鉴法家法、术、势三者综合为用的治国方略,在实践中注意处理好法律、方法、权威的关系,促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促进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相互融合。
第十一章“全面协调可持续”(11)
借鉴儒家法、理、情三者综合为用的治国方略,在实践中注意处理好礼法、天理、人情的关系,促进“司法和谐”实践中以法调解,以理劝解,以情和解;以法导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有机统一;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有效的“综合为治”中促进和谐社会的有效构建。
简评: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下,“法治”成为不可回避的中心议题之一。这几年,围绕如何深化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围绕如何正确理解和认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围绕如何借鉴“现代法治理念”和坚持“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等,开展了许多的讨论,也有过许多的议论。从2007年到2008年,中央政法委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了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讲话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其核心的议题就是“如何认识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为此,本人结合自己的思想认识和学习体会,写了一篇“宣讲稿”,现概要抄录如下,以作为全书的总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这个课题包括三个部分内涵:一是“中国特色”,主要指特殊国情方面;二是“社会主义”,主要指意识形态方面;三是“法治建设”,主要指治国方略方面。这三个部分紧密联系,有机统一,构成一个完整体系。
第一方面: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坚持中国特色。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多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创造了光辉灿烂的中华文化,形成了博大精深的文化传统和价值体系,是“东方文明”的主要代表。现实的中国还是一个拥有十三亿人口,五十六个民族,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的大国,是“发展中国家”的主要代表。“文明古国”加上“初级阶段”,这就是中国的特殊状况,也是最大的“中国特色”。
我们不仅要认识“中国特色”,更要坚持“中国特色”。我们知道,历史是由无数的昨天、今天和明天连接起来的,我们不能割断历史,更不能忘记历史。列宁说过:“忘记过去就意味着背叛。”漠视了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也就漠视了“中国特色。”因此,我们必须珍重历史,以史为鉴,只有承前才能启后,只有继往才能开来。毛泽东就是这方面的典范。
大家知道,近代以来的世界历史是以西方文明为主导的。中国自鸦片战争以来,许多仁人志士为救亡图存、富国强兵向西方寻求真理,提出了许多思想主张。仔细考究其思维模式,基本上是以我为主,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中西合璧。如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就说:“余之谋中国革命,其所持主义,有因袭我国固有之思想者,有规抚欧洲之学说事迹者,有吾所独见而创获者。”他的“天下为公”的社会理想和“五权宪法”的政治理念,就是融合中西而创新发展的典型表现。毛泽东是“向西方寻求真理”的中国最早的主义者和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同时也是最深刻地研究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最具体地把主义中国化和民族化的实践者之一。毛泽东在青年时代面对“五四运动”后的出国留就提出这样一个观点:世界文明分东西两流,以中国文明为代表的东方文明,在世界文明内要占半壁的地位,必须先行研究,才能与西方文明比较鉴别。因此,他在鼓励和支持新民学会会员出国留学时,自己却留在国内搞社会调查。他后来也一再强调:“成为伟大中华民族的一部分而和这个民族血肉相联的共产党员”,“只懂得希腊,不懂得中国,对于中国昨天和前天的面目漆黑一团”是不行的,“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以总结,承继这一份珍贵的遗产”。他不仅是这样主张的,而且是带头这样做的。这可以从毛泽东研读中国历史的点滴评论中窥见一斑。毛泽东在其著名的词作《沁园春?雪》中就写到:“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祖,稍逊。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俱往矣,数人物,还看今朝。”可见毛泽东对中国历史经验的高度重视和深刻总结。第二书包网
第十一章“全面协调可持续”(12)
毛泽东既注重研究中国历史文化传统,也注重研究中国社会客观实际,也是这方面的典范。翻开《毛泽东选集》,开篇就是《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和《湖南农动考察报告》。从中国到湖南,从各阶级到农民,浓缩了毛泽东对中国现实国情从全面到具体的研究态度和思维方式。尽管毛泽东关于中国革命的思想理论,曾被一些人讥笑为“山沟沟里的主义”,但正是毛泽东本着“反对本本主义”、“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理念,全面研究中国的历史和现实状况,立足中国是农业社会,农村广大,农民众多这一“三农”客观实际,才找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革命道路,即以土地革命为中心内容,以农民为革命主力军,以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道路,取得了中国革命的伟大胜利。正如周恩来所指出的:“毛泽东是在中国的土壤中生长出来的巨大人物”,“我们的领袖是从人民当中生长出来的,是跟中国人民血肉相联的,是跟中国的大地、中国的社会密切相关的”,“是从几千年的历史经验教训、近百年的革命运动、近三十年来的直接奋斗中生长出来的人民领袖”。毛泽东思想“是发展着与完善着的中国化的主义”,既“完全是主义的,又完全是中国的。这是中国民族智慧的最高表现和理论上的最高概括。”这样的评价是非常准确到位的,也深刻地揭示了毛泽东之所以成功的原因。一言以蔽之,毛泽东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的优秀典范,毛泽东思想“就是主义民族化的优秀典型”。
由此,可以做这样的小结: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也无论是经济文化建设,还是法治建设,都应当象毛泽东那样,立足中国国情,坚持中国特色,这是我们的事业得以发展的根本。而立足中国国情,坚持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道路,要求我们不仅要讲司法的国际性、普适性,而且更要讲司法的本土性、民族性。现在提出和强调“和谐司法”的理念与“调解优先的原则”,既有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内在传承,又符合中国社会客观实际,正是在法治建设方面立足中国国情,坚持“中国特色”的重要表现。
第二方面:必须坚定政治方向,坚持社会主义。
中国已经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我们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还存着在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封建主义思想,西方渗透进来的资本主义思想,以及“”遗留下来的极“左”思想的影响。只有努力清除这几种负面思想的影响,才能更好地高举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社会主义正确方向。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作为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的理论,“是当代中国的主义”。被誉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是“”以后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的主要倡导者和推动者之一,同时也是社会主义事业最坚定的维护者之一,是在改革开放中坚持社会主义的典范。
始终强调:“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还在拨乱反正之初,一些人借口揭发批判“四人帮”和彻底否定“”,企图否定毛泽东思想和社会主义,就旗帜鲜明地提出:“不能砍红旗”,“老祖宗不能丢”。在对外开放过程中,一些人受资本主义文化和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鼓吹资产阶级自由化,企图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又是挺身而出,指出“中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不搞社会主义是没有前途的”,要求全党“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并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党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要求坚持“一百年不动摇”。不用赘言,翻开《文选》第三卷的目录,就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只能走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的中国谁也动摇不了》、《坚持社会主义,防止和平演变》,等立场和态度十分鲜明的标题,从中可以强烈地感受到他对社会主义的高度执著和坚持。直至一九九二年初他视察南方的谈话时,还语重心长地告诫人们:“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那么,该如何坚持社会主义呢?这里着重从法治建设这个角度谈三点认识:第二书包网电子书分享网站
第十一章“全面协调可持续”(13)
第一,坚持社会主义必须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历史遗留,去其糟粕。指出:“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法制传统很少。”他列举了种种现象后指出:“上面讲到的种种弊端,多少带有封建主义的色彩。……拿宗法观念来说,‘’中,一人当官,鸡犬升天,一人倒下,株连九族,这类情况曾发展到很严重的程度。”所以,法制思想的锋芒所向是专制特权和官僚主义。为了防止一些党内官僚主义者和特权人物利用种种借口,践踏法律,破坏法制,提出要以党纪党规来保障国家法律的权威。
第二,坚持社会主义必须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防止资本主义“和平演变”。说:“一些外国资产阶级学者的议论,大都是要求我们搞自由化,包括说我们没有。我们要坚持的东西,他们反对,他们希望我们改变。”但“搞资产阶级自由化,我们内部就成了一个乱的社会,不是一个安定的社会,什么建设都搞不成了。”他强调:“不能搬用资产阶级的,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他对美国前总统卡特说:“中国如果照搬你们的多党竞选、三权鼎立那一套,肯定是局面。”他还揭露西方国家谈论的极端虚伪性,指出:“他们那一套、自由、,是维护恃强凌弱的强国、富国的利益,维护霸权主义者、强权主义者利益的”,“所以,他们谈是没有资格的。”因此,他强调必须坚持主义、社会主义的自由观、观、观,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法律思想。
第三,坚持社会主义必须反对无法无天的虚假社会主义的极“左”思想。在“”后的拨乱反正中,破除“两个凡是”,整顿“无法无天”。他提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作‘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他强调“为了保障人民,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他还指出:“现在从党的工作来说,重点是端正党风,但从全局来说,是加强法制。”在1992年初的视察南方谈话中,他还语重心长地告示人们:“右可以葬送社会主义,‘左’也可以葬送社会主义。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回顾改革开放三十年一路走来的历程,相信大家不会忘记,由于“苏东”剧变,苏联在改革中放弃了社会主义,国家四分五裂,从超级大国的顶峰滑落,东欧各国在改革中放弃了社会主义,实际上成了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附庸。而中国由于在改革中坚持了社会主义,坚持了“四项基本原则”,这三十年来成为发展最好,进步最快,正在崛起的发展中大国。事实证明,社会主义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应当象那样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只有坚持社会主义才能保证和促进中国法治的健康发展。
由此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不仅要讲法治,更要讲政治;不仅要讲司法规律,更要讲政治方向。必须自觉增强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切实按照总书记提出的:“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努力在执法思想、执法实践、执法作风等各方面真正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
第十一章“全面协调可持续”(14)
第三方面:必须促进法治建设,坚持依法治国。
新中国的法治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复杂的过程。毛泽东、刘少奇等领导制定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但他们并没有在全党和全社会树立起法治观念和法律权威,仍然强调“不能靠法制治多数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后来发生的“”某种意义上也正是“要人治不要法治”治国方略的必然结果。所以,在总结“”的深刻教训后提出:“政治体制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如何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二是如何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沿着的这一改革思路,以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一定要实行法治的方针。”1996年初中央政治局举办第三次法制讲座时,亲自选定了《关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这一课题。之后,十五大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含义作了阐述,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这是中国法治建设历程中一次质的飞跃。
在依法治国的探索实践中,大家越来越深刻地感受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关键问题。在1989年讲“不能搞以党代法”,“一定要实行法治的方针”,并不意味着可以以法代党,排斥党的领导。他在1998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又提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整个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条根本原则,不能含糊。”因此,如何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仅是思想上必须解决的认识问题,更是实践中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中,党不仅要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法律,而且在法治建设过程中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这里的关键是党的领导如何体现?党委的决定与法律的规定如何理顺?领导干部的权力与法律法规的权威如何摆正?对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党章》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宪法》也有这方面的规定。这就从党和国家的根本上明确了、理顺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解决了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如何坚持与如何实行党的领导的问题。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落实宪政之治。说:“宪法是法律的法律”,“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护伞”。如果作为根本的宪法都没有权威,都没有人遵守,何谈依法治国。在这方面也是有深刻历史教训的,新中国长期以来的实际情况就是有宪法而没有宪法的权威。特别是在“”“要人治不要法治”的历史背景下,由于全党、全社会都缺乏宪法法律意识,我们的宪法法律权威更显得多么的苍白无力!
借鉴于此,党的十六大以后,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就以推动“宪政”为着力点,继续大力推进法治建设。200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实施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5年,提出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2007年12月25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提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三个至上”的提出,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理念的进一步升华。而其中的“宪法法律至上”的提出更是前所未有的,在中国的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宪法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集中反映,也是维护和发展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证。我们应当在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坚持和体现“三个至上”的有机统一。概而言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发展观在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道路,就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道路,这是一条体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统筹兼顾的科学道路。
大同主义的历史传统(1)
自从地球上有了人,我们就开始有了历史,也就开始了世界上一切民族在其历史发展的初期都经历过的原始社会的历史,从而也就有了共产主义生活的最初形式——原始共产主义:在那个没有私有制,没有阶级,没有国家的时代,在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的前提下,人们团结协作,共同劳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享用劳动成果,没有人剥削人与人压迫人的现像,社会成员在氏族公社内过着“共劳,共有、共享”的与“自由、平等、博爱”的原始和谐的共产主义生活。这种原始共产主义实质上是在十分低下的生产力水平制约下的“各尽所能、平均分配”的共产主义,平均主义和禁欲主义,是原始共产主义生活的根本特征。
人类自从原始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者,还没有从自然界的压迫和奴役中获得解放,又被套上了更加严峻、残酷的社会压迫和奴役的枷锁。诸如“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等的写照,充分反映了两极分化、严重不公的社会现实。于是,广大的受剥削、受压迫者,更渴望、更强烈要求解除人为的阶级剥削和压迫。列宁指出:“剥削的存在,永远会在被剥削者本身和‘个别知识分子’代表中间产生一些与这一制度相反的理想”。[1]
美国著名人类学家摩尔根就是产生“与这一制度相反的理想”的代表人物之一。他通过对古代原始共产主义生活之研究,对未来社会发展提出了这样的看法:“管理上的,社会中的博爱,权利的平等,普及的教育,将揭开社会的下一个更高的阶段,经验、理智和科学正在不断向这个阶段努力。这将是古代民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形式上的复活”[2]。恩格斯对他的历史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给予了高度评价:“在论述社会的原始状况方面,现在有一本像达尔文学说对于生物学那样具有决定意义的书,这本书当然也是被发现的,这就是摩尔根的《古代社会》(1877年版)。摩尔根在他自己的研究领域内独立地重新发现了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并且最后还对现代社会提出了直接的共产主义的要求。”[3]、恩格斯不仅根据唯物史观,推论了共产主义“在更高形式上的复活”的必然性,而且根据阶段斗争学说,指出了共产主义“在更高形式上的复活”的科学方法和正确道路。
再来考察中国历史状况。随着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不断加剧,不同阶级和阶层的各种不同的代表人物,从各自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出发,提出了旨在调整社会内部关系的纷繁多彩的理想蓝图,即所谓的“大同之世”、“玄同之世”、“尚同之世”、“太平之世”、“太和之世”、“至德之世”、“桃园胜地”、“极乐世界”等等。这其中既有农民起义者在反抗斗争中所实践的理想生活的表现,也有社会思想家对美好生活的“异想”和政治改革家对理想社会的规划。这些理想相互渗透交融,所要求的无非是最大限度的公平、和谐、同一、快乐的社会生活。正是这些互相交融的各种社会理想方案,构成了中华民族社会理想的“内核”——大同主义。
“大同”理想可以说是我国古代社会理想的集大成者和典型代表。《礼记?礼运篇》对这一理想社会作了如此描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所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故谋密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不闭,是谓大同。”透过这些朴素的语言,我们不难发现其闪烁着的思想精华。作为对私有制社会的丑恶、残酷和贪婪的批判和抗争,它所追求的无非是一种“天下为公”、平等博爱、任人唯贤、团结互助、没有阶级斗争、没有剥削和压迫、“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充满公平合理、温馨和谐的理想社会,这与人类社会所奋斗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是基本一致的,因而成了中华民族社会理想的“内核”。千百年来,尽管中华民族社会理想观念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丰富、发展着,对美好社会的向往随着社会的演进而改变着它的内容和形式,但无论是古代农民阶级的美好愿望,还是“个别知识分子”的“异端”思想,几乎都没有打破这一理想的“内核”。甚至于近代洪秀全的“太平天国”,康有为的“大同世界”,孙中山的“民生主义”,都保持和弘扬了这一理想“内核”。“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作为中国古代朴素的共产主义思想的精华,作为“中国式共产主义”理想的范式,对中国社会思想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它激励了历代有志之士为实现这美好的理想而奋斗不息,并不同程度地给了许多进步思想家和社会改革家以重要的思想启迪。
大同主义的历史传统(2)
围绕这一理想“内核”的理想蓝图,或表现为对古代传说的附会,或表现为对未来世界的憧憬,或作为世外仙境来描绘,或作为改造世界的蓝图被提出。作为实现理想的方法、手段和途径,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先从“被剥削者本身”这个角度来看,在封建社会大小数百次的农民起义中,“没有文化”的农民很难设计出周密详尽的理想社会方案,也难以提出系统的科学的革命纲领。但从他们简明的战斗纲领和口号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他们所强烈要求的无法是“平均”、“平等”的生活。“均、平、等、齐”构成了农民社会理想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准则。《太平经》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农民“平均”、“平等”思想的代表作。它认为:“人无贵贱,皆天所生”,而这种人格平等是以“共产――均平”为根本标志的,“少内之钱财,本非独以给一人也;其有不足者,悉当从其取也。愚人无知,以为终古独当有之,不知乃万户之委输,皆当得衣食于是也。”“太者大也,言其积大如天,无有大如天者;平者言治,太平均,凡事悉治,无复不平”[4]。由此可见,农民阶级在实际斗争中提出的理想社会本质上是“共产——平均主义”。
再从“个别知识分子”所提出的理想观念来看。面对一次又一次的奴隶暴动和农民起义,社会矛盾与阶级斗争的日益尖锐,包括统治者在内的一些以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为己任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不能不十分关注维护社会均衡稳定的问题,寻求社会成员“和平共处”的理想方式,并都以“均平”作为他们解决现实问题的共同方案。如先秦“诸子百家”就有主张“权有无,均贫富”的晏婴;有主张“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孔子;有主张“兼爱交利”、“有财勉以分人”的墨子;有主张“损有余而补不足,分并财利”的管子;有主张从解决“井地不均,谷禄不平”入手的孟子等。直至清初的龚自珍还专门撰写了《平均篇》……如此众多的思想家、政治家们,尽管开出的“济世良方”不尽相同,各有特色,但有一条却是普遍通用、共同遵循的,那就是体现“天下为公”、“世界大同”、“平均贫富”的“共产——平均主义”
在五千多年的中华历史文化传统中,围绕着中华民族社会理想的“内核”而提出的“使民无私而天下一家”,“公则天下平”,“不平则倾”,“爱无差等”,“同利共财”,“同忧同乐”等等理想观念,已深刻于民族心灵深处,成为人们解决社会矛盾和弊端,追求理想生活的重要信条和准则。中国古代“个别知识分子”和“被剥削者本身”,都曾本着这样的原则,面对这样的目标,沿着这样的途径,进行过多次的理想生活实践。以在中国几乎家喻户晓的《水浒传》为例,其中所描述的梁山水泊英雄好汉们平均、平等的“共产”生活,给人以深刻的印象。书中第71回是这样描述“梁山好处”的:“八方共域,异姓一家,天地显罡煞之精,人境合杰灵之美,千里面朝夕相处,一寸心死生可用。相貌语言,南北西东虽各别;心情肝胆,忠诚信义亦无差。其人则有帝子神孙,富豪将吏,并三教九流,乃至猎户渔人,屠儿刽子,都一般儿哥弟相称,不分贵贱;……皆一样的酒筵欢乐,无问亲疏。或精灵,或粗卤,或村朴,或,何尝相碍,果然认性同居……”它所实践的这种“劫取私财,纳库公用”、“论秤分金银,一样穿绸锦”、“死生相托,吉凶相救,患难相扶”、“人人戮力,个个同心”的没有剥削和压迫、人际关系十分和谐的理想生活,与私有制下尔虞我诈,明争暗斗,彼此倾扎,互相排斥的丑恶现像,形成了强烈的对照。这种实践的“共产——均平”生活方式,带有浓厚的宗法主义、禁欲主义和“军事(战时)共产主义”色彩。尽管他们的目的并不能真正达到,他们的实践活动带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并且最终只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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