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文化新论》(7)
依这样的理论,每个社会制度必然包括若干集团,而每个集团可以因为它同时担负不同的任务,而进入若干制度。
譬如家庭,它在经济制度里可以是生产和消费的基本组织,同时是教育制度中的组织,甚至也是法律和秩序制度中的重要组织。
所以具体的集团不能是文化的功能单位,功能单位是社会制度。以上所说的可以说是我对于马教授理论原有的了解。
但是一读他的遗著《文化新论》,却不相合了。因为在这里他把社会制度一词用来指那些有形的集团了。
名词的用法固然并不重要,问题却发生在这些集团是否具有
“永久性、普遍性及独立性”的呢?譬如说家庭,现代人类学家固然有许多承认这是以往人类各种文化中所共有的基本集团组织,但是谁能保证说这会是个永久的组织形态呢?
我在《生育制度》中已分析过这种组织所倚赖的条件,就是个别担负抚育责任的原则,这原则的维持有它相关的圜局,好像私有财产制,名位的亲属继替等等。
这些条件都可以变的,而且已经开始在变了,如果我们想在形态上求一个永久性、普遍性和独立性的定型,在我看来是不可能的。
经济、政治制度形态上的变迁比了生育制度看得更清楚,谁也不能说马教授在trobriand岛上所看到的kula交易集团的形式具有普遍和永久性的。
同样的我们不能希望现有私人经营的工厂组织会普遍和永久的。普遍和永久的是从功能上所分析出来的历程:没有一个社会能不经过生产、交易、分配、消费来完成利用物资的需要;没有一个社会能不经过生孩子、把孩子抚育成人、送入社会的分工体系,代替退^h休和死亡的人员,以完成社会新陈代谢的需要。
这些方面可以说是永久的和普遍的,在它们自成体系的一点上说是独立的(独立一词不如完整一词为妥)。
马教授在他遗著中以具体的集团来作社会制度是我不明白的第一点。让我们再看他的
“普遍性社会制度类型表”。他把所有的社会制度分成七类,已如上述。
这七类的性质和经济、政治、教育等不同。他称这七类的纲目是
“综合的原则”。
“综合的原则”的意思是组织成集团所根据的社会关系。例如:从家庭起到氏族联盟止,这些集团的组合是倚赖同一原则。
这原则是由生殖作用所发生的血统及婚姻关系。再如从邻舍起到部落止,这些集团的组合是倚赖于由地域上接近,守望相助的关系。
这些基本社会关系固然是普遍的,也可以说是永久的。但是以这些关系作分类基础是从形态入手的,不是从功能入手的。
我以往称这些原则作为
“社会结构的原料”,这些原料有如建筑房屋时的砖瓦洋灰。林顿教授在他《人的研究》一书中也有类似的说法。
如果我们对社会集团作结构上的分析,这些
“原则”或
“原料”是很值得我们注意的。我对马教授遗著所引申的理论不能明白的第二点是:为什么在划分社会制度的类型时会放弃他原来的功能观点而另取了结构观点?
也许是因为在他把社会制度的单位看成了具体的集团之后,再要去求一个
“普遍”和
“永久”的根据时,不免落入于这些结构的原料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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