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文化新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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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遗著《文化新论》里,马教授并没有忘怀于他早年所常提到的:经济、法律和秩序、教育、政治、宗教、艺术、知识、娱乐。

    这些他留在分析人类生活的需要时才提出来讨论。他在早年的^h《文化论》里直接称这些是

    “功能方面”,在遗著中他把

    “需要”和

    “文化反应”分开。需要是指引起文化反应的生理状态和社会情况。需要方面又分三级:第一级是

    “基本需要”就是

    “生理需要”;第二级是

    “派生需要”又称

    “迫力”,就是社会情况或是由分工合作来谋取基本需要的满足时所发生必须做到的社会条件;第三级是

    “综合迫力”,也就是社会和个人之间必须加以配合、调剂的需要。第一级分析得很详细,基本需要方面有七项:新陈代谢、生殖、体适、安全、活动、生长、康健。

    各项所引起的文化反应是:食、亲属、居处、保卫、动作、训练、卫生。

    第二级里的文化反应就是经济、社会控制(以往称法律和秩序)、教育、政治。

    引起经济的迫力是

    “工具和消费品的文化设备必须生产、利用、维持和再生产来代替”。引起社会控制的迫力是

    “关于技术、习惯、法律、道德的人类行为必须制立、管制和制裁”。引起教育的迫力是

    “维持一切社会制度的人口必须代谢、产生、训练和给他们传统的充分知识”。

    引起政治的迫力是

    “一切社会制度中的权力必须规定、授权和给予执行权力所需的工具”。

    第三级里的文化反应并没有分目列举,只提到了象征体系,归纳成语言和知识。

    在第二篇《功能论》里又补充了艺术、娱乐和公共仪式。他对于以前曾有详细讨论过的巫术和宗教在遗著中没有发挥。

    从他对功能的分析看来似乎另有一种和以前不同的看法,就是在满足我们基本需要时必须得通过上面两级的需要。

    所以我们不能以功能来作划分社会制度的根据。譬如说,我们因饥饿而引起求食的活动,求食的活动必然会引起上级四种

    “派生需要”,他不但要从事耕种和制造,而且得接受一套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必须学习这套技术,使用一套权力。

    再进一步他得引起三级的

    “综合迫力”,就是用语言等象征体系产生一套概念和信仰。这样说,要充分了解求食的活动就得看到这许多方面。

    这才是一个完整的单位。这样说来,文化的单位不能是

    “针对同一根本需要而发生的活动体系”,至少在这定义中所谓需要不能是属于二级和三级性的了。

    这也是说我们不能有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一类名词了,或是说普通所谓

    “经济制度”或

    “政治制度”不能成为文化的单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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